2022-11-24
最近学习《民法典》,物权编中相较于以前的《物权法》有个变化有点意思,分享一下。大概是关于抵押物转让的。在《物权法》时代,一般来说,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,不得转让抵押财产。为了和国际接轨,《民法典》把对抵押物转让的要求放宽了,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,不再一定需要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。比如以前我们买卖房屋,卖方一定要先把银行贷款还清,解除抵押后,才能办理过户手续。而现在,如没有特别约束,我们理论上是可以直接把含有抵押的房产卖掉,房屋所有权证的变更同时抵押权保持不变。而抵押人只需要通知抵押权人,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,可以要求提前清偿。
当然,抵押物的自由流转会让抵押物更加物尽其用,但一旦发生纠纷,也会极大的增加了抵押权人的维权成本。毕竟虽说抵押物不变,但抵押物的所有者不同,维护抵押权时产生的摩擦成本应该是不同的,甚至极端情况下可能变得不可能执行。所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,又打了个补丁,如下: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
第四十三条:
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,抵押人违反約定转让抵押财产,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;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,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,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;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約责任的,人民法院依法子以支持。
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己经将约定登记,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,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;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,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,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。
我也不是法律专业人士,这段话我也看不太明白,大家大可跳过。但大概就是说事先约定且登记的,仍然可以按近似于《物权法》时代的流程来。但是没有这一步的,抵押权人就会多承担不少风险。简单说,就是谁不懂法谁吃亏。精通法律的一方就会相较于不太懂法律的一方占据更多优势,律师和法务的地位更加重(赚)要(钱)了。
但仔细想想这种变化的结果,本来融不到资的资产可以继续融资了,哪怕法务律师的成本转嫁到了融资方,对于他们也是划算的。同时对投资方的专业性就也有了更高的要求,啥也不知道盲目去投的话等待你的就只有陷阱。作为一个投资者,要学的东西也是越来越多了~~~
2022-11-24 19:32修改 来自北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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